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症)诊断标准
根据DSM-5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诊断为社交恐惧症:
A. 个体在面对可能被他人注视的一种或多种社交情况时产生的显著的害怕或焦虑。例如,社交互动(对话、会见陌生人),被观看(吃、喝的时候),以及在他人面前表演(演讲时)。(注:儿童的这种焦虑必须出现在与同伴交往时,而不仅仅是与成人互动时。)
B. 个体害怕自己的言行或呈现的焦虑症状会导致负性评价(被羞辱或尴尬;导致被拒绝或冒犯他人)。
C. 社交情况几乎总是能够促发害怕或焦虑。(注:儿童的害怕或焦虑也可能表现为哭闹、发脾气、惊呆、依恋他人、畏缩或不敢在社交情境中讲话。)
D. 主动回避社交情境,或是带着强烈的害怕或焦虑去忍受。
E. 此种害怕或焦虑与社交情境和社会文化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威胁不相称。
F. 此种害怕、焦虑或回避通常持续至少六个月。
G. 此种害怕、焦虑或回避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H. 此种害怕、焦虑或回避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I. 此种害怕、焦虑或回避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的症状来更好地解释,例如惊恐障碍、躯体变形障碍或孤独症(自闭症)谱系障碍。
J. 若其他躯体疾病(例如,帕金森氏病、肥胖症、烧伤或外伤造成的畸形)存在,则此种害怕、焦虑或回避明确与其不相关或是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