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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抑郁(DSM-5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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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起病: 如果心境症状出现在孕期或产后4周,当前为重性抑郁发作,或当前不完全符合重性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但最近一次发作是重性抑郁发作,均适用此标注。

标注:

心境发作可以发生于孕期或产后。尽管估算所根据的产后随访周期有所不同,但约3%-6%的女性在孕期或产后数周或数月内会经历一次重性抑郁发作。约50%的产后重性抑郁发作实际上发作于产前。 这些发作均被统称为孕产期发作。伴孕产期重性抑郁发作的女性常伴有重度焦虑甚至惊恐发作。前瞻性研究发现,孕期的心境、焦虑症状以及“产后忧郁”会增加产后重性抑郁发作的风险。

孕产期出现的心境发作可伴或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杀婴现象最常与产后精神病性发作相关,表现为出现“杀婴儿”的命令性幻觉或存在婴儿被迫害妄想,而精神病性症状也可发生在没有此种特定幻觉或妄想的重度产后心境发作中。

伴精神病性症状的产后心境(重性抑郁或躁狂)发作, 大约在每500-1000例产妇中会出现1例,尤其是初产妇。先前有产后心境发作,或有抑郁或双相障碍(尤双相I型障碍)既往史,或有双相障碍家族史的女性,产后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发作的风险会显著增加。

 一旦有产后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发作,则后续分娩的复发风险达30%-50%。产后发作必须与产后期发生的伴有意识或注意水平波动的谵妄相鉴别。 需要注意,产后期是一个独特的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神经内分泌变化和心理社会的适应,治疗计划中要考虑对母乳喂养的潜在影响以及产后心境障碍病史对后续生育的长期影响


关健词:

上海乐天心理 整理收集4506人阅读修订时间:2015-10-20 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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