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抑郁障碍诊断标准(DSM-5)
文章来源:上海乐天心理咨询中心 编辑:孙晓平
A. 在2周时间内,出现5项或以上的下列症状, 较既往有显著的功能变化,且其中至少一项是 1. 抑郁心境或 2. 兴趣或愉快感丧失。
1. 抑郁心境几乎持续发生于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可以是主观陈述(如感到悲伤、空虚、绝望),亦可经由他人观察(如流泪)。(注:儿童和青少年可表现为易激惹心境)
2. 几乎每天或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对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缺乏兴趣或愉快感(经由主观体验或他人观察)。
3. 在非节食的情况下体重明显减轻或增加(一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都有食欲减退或增加的情形(注:儿童可表现为未达应增体重 )。
4. 几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5. 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经由他人观察可见,并非只是主观体验到坐立不安或行动迟缓)。
6. 几乎每天感觉疲劳或精力不足。
7. 几乎每天有无价值感或过度的、不适当的自责感(可达妄想程度)(不限于因生病而自责或内疚)。
8. 几乎每天有思考或注意力集中的能力的减退,或难以做决定(主观体验,或他人观察)。
9. 反复出现死亡的想法(不限于恐惧死亡),反复出现无特定计划的自杀观念,或有某种自杀企图,或有某种实施自杀的特别计划。
B. 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C. 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注:诊断标准A-C构成重性抑郁发作。
注:对重大丧失(如哀伤、破产、自然灾害、严重躯体疾病或失能)的反应,可能包括诊断标准A所列出的症状,如,强烈的悲伤,被丧失的感受淹没、失眠、食欲不振和体重减轻等,这些症状可类似于抑郁发作。尽管这些症状可以被理解成是针对丧失的恰当反应,但除考虑将之作为重大丧失的正常反应之外,还应仔细考虑是否存有重性抑郁发作的可能。诊断需综合考虑个人史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个体表达痛苦的常模等因素。
D. 重性抑郁发作的出现不能更好地用分裂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样障碍、妄想障碍或其他特定和非特定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来解释。
E. 从无躁狂或轻躁狂发作 (注:若躁狂样或轻躁狂样发作为物质滥用所致,或为其他躯体疾病的生理效应,则此排除条款不适用)。